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陈某巡,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2001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2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1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变更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巡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巡于2018年10月7日凌晨4时50分左右经过厦门市思明区岳阳小区菜市场北门附近时,趁被害人朱某甲卸货不备之际,溜进车牌号为皖DC****小车驾驶室将其放置于车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308元的苹果牌iPhone 6S Plus型手机盗走。
2019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巡在厦门市思明区岳阳小区171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巡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巡的供述与辩解;
5.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巡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3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仰虹
代理检察员:李艺淞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巡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60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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