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2004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逃)在长沙市高新区长庆6期安置小区等地采取技术开锁打开房门的方式,三次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5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期**小区**栋**单元**房,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盗得被害人胡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并销赃,所得赃款950元两人予以均分。经鉴定,被盗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261元。

2、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单元**房,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盗得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房间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并销赃,所得赃款800元两人予以均分。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072元。

3、2020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期**小区**栋**单元**楼右边房间,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盗得被害人谷某某放在房间内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被害人冯某某放在房间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并销赃,所得赃款2550元两人予以均分。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3822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汽车西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吴某某、谷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照片;6、辨认笔录;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欢宇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碟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