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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陈某某等15人开设赌场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良,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路**园**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长有,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小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海涛,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现住吴川市**镇**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松鹏,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厦门市海沧区**园**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现住漳州市**栋**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8********,畲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现住漳州市**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晋安区**小区**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陈某某等1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因本案重大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15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用修改赌博网站源代码的方式搭建赌博网站,并下设成立张某的“777网络”小组和张良的“飞鸟网络”小组,陈某某为两个小组提供技术传授及难题解决,两个小组通过网络招揽客户,并根据客户要求搭建赌博网站后出租出售获利。

被告人陈某某从“777网络”小组和“飞鸟网络”小组利润分成为130余万元人民币,陈某某被抓捕归案后已返还非法所得1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先后与徐海涛、李阳、陈某乙组成“777网络”小组,张某负责在招揽客户并在搭建赌博网站后提供给客户组织赌博,其非法所得109余万元人民币,张某被抓捕归案后已主动返还违法所得105.17万元人民币。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6月份之间,被告人李阳在明知张某搭建赌博网站并出租出售非法牟利的情况下,接受张某雇佣从事搭建赌博网站并招揽客户的工作,李阳共计非法获利21余万元人民币,李阳系被抓捕归案。

2018年7月份至9月份、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乙接受张某雇佣,负责“777网络”小组的客服,工资为每个月5000元,陈某乙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陈某乙主动投案后返还违法所得2.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良在“飞鸟网络”小组中负责招揽客户、搭建赌博网站后出租出售、客服及财务工作,张良非法获利16余万元人民币,张良系被抓捕归案。

被告人孙长有在“飞鸟网络”小组中负责赌博网站的售后服务,孙长有非法获利16余万元人民币,孙长有被抓捕归案后主动返还违法所得16.7万元。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海涛与陈某某、张某合伙搭建赌博网站并对外出租、出售获利,徐海涛负责出售赌博网站。一个月后,徐海涛与郝贺合伙搭建“永利国际”等赌博网站,并对外出租、出售。徐海涛负责在网上招揽客户及收款,徐海涛共非法获利10余万元,徐海涛系被抓捕归案。被告人郝贺负责在搭建赌博网站,郝贺非法获利10余万元,郝贺系被抓捕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从“飞鸟网络”小组处租用赌博网站后,与陈某甲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并发展下级代理,陈某某非法获利30余万元,陈某某被抓捕归案后主动返还违法所得8.8936万元。被告人陈某戊、陈某丁二人接受陈某某雇佣,帮助管理赌博网站,陈某戊非法获利6万余元、陈某丁非法获利5万余元。陈某戊、陈某丁二人系被抓捕归案。

被告人黄某乙与黄松鹏在徐海涛、郝贺处搭建两个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赌博。黄某乙负责购买网站和招揽赌客,黄松鹏负责记账和上分,黄某乙非法获利9万余元,黄某乙系被抓捕归案;黄松鹏非法获利6万余元,黄松鹏系被抓捕归案;被告人蓝某某接受黄松鹏雇佣,帮助招揽赌客,蓝某某非法获利七千余元,蓝某某系被抓捕归案。

被告人姚某某在张某处租用名为“永利国际”的赌博网站并招揽赌客投注赌博,其非法所得共计2.2万元人民币,姚某某被抓捕归案后主动返还违法所得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网站界面及部分玩法、赌博网站的界面、历史开奖情况及会员管理界面、电脑记账记录、部分聊天记录、对账单、收支明细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庚、尤某某、杨某甲、张某丙、潘某甲、潘某乙、林某某、冯某某、潘某丙、杨某乙、黄某丙、胡某甲、胡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姚某某、张良、孙长有、陈某某、陈某戊、陈某丁、徐海涛、郝贺、黄某乙、蓝某某、黄松鹏、陈某乙、李阳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姚某某、张良、孙长有、陈某某、陈某戊、陈某丁、徐海涛、郝贺、黄某乙、蓝某某、黄松鹏、陈某乙、李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姚某某、张良、孙长有、陈某某、陈某戊、陈某丁、徐海涛、郝贺、黄某乙、蓝某某、黄松鹏、陈某乙、李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张良、孙长有、李阳、陈某乙、徐海涛、郝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戊、陈某丁明知陈某某开设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被告人黄松鹏、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蓝某某明知黄松鹏、黄某乙开设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上述十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江
检  察  员:  赵福利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良、孙长有、陈某某、陈某戊、陈某丁、徐海涛、郝贺、黄某乙、蓝某某、黄松鹏、李阳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姚某某、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共114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4.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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