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201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长张屯村,采取翻墙入户手段先后进入郭某某、韩某某家中,盗窃郭某某的1条29.15克金项链、1条40克金项链、1条10克白金项链、1个4.16克金吊坠、1个2.15克金吊坠、1个9.31克的黄金手镯、1对5克的金耳环、1个2.47克的黄金耳钉、1个玉手镯;盗窃韩某某的1条50克的金项链、1条17克的金项链、1枚5克的金戒指、2条3克的金吊坠等物品;
2020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程庄子村,采取翻墙手段进入该村张某某家中,盗窃宠物猫一只。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群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