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某都,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10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都至宁海县**镇**村**路**号**超市,趁无人之际,沿后门屋棚爬窗进入二楼办公室,盗得葛某某放于抽屉内的人民币12500元。后被告人陈某都溜门进入三楼朝西房间,盗得葛某某放于纸箱内的36条329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3940元)、4条双重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600元)、8条天叶黄金叶香烟(价值人民币7360元)。
案发后,被盗10条329中华香烟、8条天叶黄金叶香烟被当场追回,被告人陈某都赔偿葛某某人民币1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清单、收条、补偿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谢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都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都如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都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都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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