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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文某某等盗窃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5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隆阳分局于同年6月15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隆阳分局于2019年8月15日补充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陈某某为法人的永记玻璃加工厂在保山市隆阳区共有两处厂房,一处厂房在羊邑村委会清水沟(以下简称清水沟厂房),该厂房为陈某某独资,供电户号为300099****;另一处厂房在羊邑村委会羊邑街子(以下简称羊邑厂房),该厂房为陈某某、文某某、范某某三人合资,供电户号为300124****。两处厂房均以电力通过设备进行玻璃加工,平时由陈某某管理经营。2017年8月15日,陈某某对独资的清水沟厂房通过人为擅自对高压电力计量箱电缆线短接,造成计量电能表不计、少计电量的方式盗窃电力。2018年5月,陈某某在征得文某某、范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对羊邑厂房以同样方式盗窃电力。

2018年12月11日13时许,电力、安监部门在开展联合专变检查工作中,发现永记玻璃厂的高压电力计量箱电流互感器控制电缆线二次电流回路中的IA、IC相被人为擅自短接,造成计量电能表不计、少计电量,属于窃电行为。现查明,陈某某独资的清水沟厂房于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11日产生电量共计132960度,价值人民币80871.888元,期间实际交纳电费17829.02元,窃电价值63042.868元。陈某某、文某某、范某某合资的羊邑厂房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11日共计产生电量105840度,价值人民币59418.072元,期间实际交纳电费28173.94元,窃电价值31244.132元。

2018年12月26日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到隆阳分局报案。2019年1月10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羊街厂房等待民警将其带回接受讯问,2019年1月14日范某某、文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土缸锅1个、电热棒2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兰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陈某某盗窃电力价值9428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文某某、范某某盗窃电力价值31244.132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文某某、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陈某某、文某某、范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对三人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至4年,判处文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1至2年,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云

检察员:马冠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被告人文某某、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文某某电话号码:1398752****;范某某电话1309436****。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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