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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北一段128号“阿尔法空间”网咖,将刘某某1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手机盗走,销赃获款后供其耗用。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予以发还。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北一段“光年”网咖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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