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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经、刘分斗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经,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家住海南省乐东县********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7月6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分斗,曾用名刘青忠,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家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经、刘分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经、刘分斗经事先共谋寻找盗窃目标,二人经过海口市龙华区**村**巷**新村**号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色奥娃牌电动车,随后陈某经将其骑到现场的一辆白色自行车停放在巷子口附近,刘分斗在附近望风,陈某经返回**巷**村**号门口将周某某停放的电动车盗走后,刘分斗配合陈某经将其停放的白色自行车骑走。经鉴定,被盗的金色奥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2元。

2019年10月8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海立交桥底下将刘分斗、陈某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海口电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

2.被害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经、刘分斗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经、刘分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经、刘分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经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分斗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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