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现既无户籍也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2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7月初至7月20日,在洪江市安江镇公园路实验中学对面的一店面内盗窃作案三次,盗得铝合金窗户外框17个,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见存放在洪江市安江镇公园路实验中学对面的一店面内的铝合金窗户成品无人看守,遂生盗窃念头,当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窜至该门面内,将堆放在此的5个铝合金窗户成品的窗户铝外框拆开盗走,并以44元的价格销赃至洪江市安江镇大桥下的废品回收站。
2、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又窜至该门面,以同样手段盗窃了6个铝合金窗户的铝外框,并以42元的价格销赃至洪江市新安江花园B区大门旁的废品回收站。
3、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窜至该门面,以同样手段又盗窃了6个铝合金窗户的铝外框,又以42元的价格销赃至洪江市新安江花园B区大门旁的废品回收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2.到案经过、材料发货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证人邓某某、向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2年内3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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