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陈某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够至龙港市站前路服装市场**号的女装店,以螺丝刀撬开女装店后门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一条女士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239元)、两件黄金手镯(共价值人民币2065元)及现金400元左右,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够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又被告人陈某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聪聪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够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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