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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占魁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占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彝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所在地毕节市**镇**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楼**房。曾因盗窃,于2014年9月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占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林某某(已起诉)告知被告人陈占魁其有毒品海洛因,委托其帮忙联系是否有人要购买。2019年10月19日,经被告人陈占魁介绍,林某某在南安市**镇*****石材厂对面马路,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重约0.3克)。

2019年10月23日19时30分,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陈占魁。

被告人陈占魁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占魁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占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魁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占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占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占魁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占魁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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