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3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滨河路溜冰场附近公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持伸缩铁棍击打郑某甲的胸背部等部位,致使其全脾破裂。经鉴定,郑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条、病历材料、120记录单等;
2.证人郑某乙、田某甲、马某甲、马某乙、陈某甲、冯某某、田某乙、马某丙、田某丙、张某某、郭某某、薛某某、何某某、黄某某、詹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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