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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华阳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陈华阳,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0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5日9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2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华阳与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永平街元下田公交站,趁蔡某某上车不备之机,伸手盗得蔡放置于裤袋内的钱包一个,内有蔡的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若干张。

陈华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华阳、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华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阳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华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华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华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华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琨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华阳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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