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化彬,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4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22号。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
被告人宋又高,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镇,现住淮北市杜集区**路**厂工房租住。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
被告人陈菊珍(别名陈竹君),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巷**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
被告人姜惠东(别名卫东),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巷**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
被告人张艳,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村**栋**室。2019年5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新昌,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租住。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
被告人陈光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2019年9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化彬、宋又高、陈菊珍、张艳、姜惠东、张新昌、陈光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两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化彬虚构自己是“民族资产仓库保管员”、“杜聿明马夫”、“三毛流浪记的原形”等多种虚假身份,宣传投资民族资产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并购买“红汞”、“红两千”等多种所谓民族资产的物品用以骗取他人钱财,宣传投资解冻05币(2005年版100元人民币)可获得高额报酬为由,伙同宋又高、张艳、陈菊珍、姜惠 东等人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张新昌、陈光伟明知陈化彬从事诈骗行为,二人分别以秘书、司机的身份为其提供帮助。
(1)2017年8月29日,被害人李某甲经人介绍找到陈化彬,准备购买红汞,陈化彬谎称自己是杜聿明马夫、守山里仓库的老人,以购买红汞需先付定金为由,骗取李新胜8万元人民币定金,后陈化彬以各种理由拒绝交货,赃款被挥霍。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化彬以投资解冻05币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潘某某、李某乙、蔡某某四人向陈化彬账户共计转账83万元,被告人宋又高以山里老人的身份、被告人张艳以山里老太太的身份为陈化彬提供帮助,拖延交货。期间,被告人张新昌、陈光伟二人分别以秘书、司机的身份为其提供帮助。
(3)2018年年底,被告人陈化彬伙同陈菊珍、姜惠东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陈化彬系看管民族资产的“山里老人”,以投资解冻05币为由,骗取王某某65万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张新昌、陈光伟二人分别以秘书、司机的身份为其提供帮助。后宋又高和姜惠东从熊某某(另处)获取10本05币及所谓的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化彬、宋又高、陈菊珍、张艳、姜惠东、张新昌、陈光伟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借条、供货保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熊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潘某某、李某甲、蔡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化彬、宋又高、陈菊珍、张艳、姜惠东、张新昌、陈光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化彬、宋又高、陈菊珍、张艳、姜惠东、张新昌、陈光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蓓蓓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化彬、宋又高、陈菊珍、张艳、姜惠东、张新昌、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光伟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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