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丙,女,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2********,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红河县**街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红河县公安局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10月13日报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丙与被害人陈某乙后系夫妻关系,陈某丙长期受到其丈夫陈某乙后的家暴。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丙从外地务工回家,陈某乙后因要钱一事与之争吵并殴打,后陈某丙前往嫁到同村的女儿陈某甲家住宿。6月24日晚,陈某丙的儿子陈某丁到陈某戊家,代陈某乙后转告叫陈某丙回家,否则就要把其打死,并将当日自己被陈某乙后欧打一事告知陈某丙。当日23时许,陈某丙带着陈某丁、女儿陈某甲回家,途中从路旁捡起一根木棒欲与陈某乙后打架。陈某丙回家后见陈某乙后睡在床上,便用双手握住木棒击打陈某乙后全身后离开,听见陈某乙后呻吟后又再次进入房间,用木棒击打陈某乙后致其倒地,将房间锁上后在走廊坐着。直至25日凌晨6时许,陈某丙让女儿陈某戊通知陈某乙后的堂弟陈某辛告知陈某乙后死亡一事,村民随即将陈某乙后送往红河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红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后系钝器作用于全身多处致皮肤致伤出血,肺挫伤出血及腰背部、臀部、四肢皮下出血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丙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木棒、锄头的照片;
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丙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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