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勇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村**号,被告人陈某某2010年9月13日因诈骗被邢台市公安局原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2日因诈骗被邢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17日因盗窃被邢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判拘役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年5月6日因盗窃被邢台市公安局原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日因盗窃被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邢台市第八中学对面天天便利店附近盗窃电动车一辆。
2、2020年0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邢台市襄都区天一城梧桐道北口附近盗窃电动车一辆。
3、2020年06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邢台市襄都区天一城天一街北侧盗窃电动车一辆。
4、2020年0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中北世纪城停车场附近盗窃电动车一辆。
5、2020年07月0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邢台市襄都区天一城天桥东段盗窃电动车一辆后被特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盗窃电动车现场、被害人王某某购买电动车收据、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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