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楼**号。199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重庆市南岸区七公里重庆交通大学篮球场,乘受害人打球不备之际,将受害人放置在球场边的一部华为P30手机盗走,随后将被盗手机拿到歇台子附近的一个收手机的游摊上卖了500元,并将赃款挥霍。后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3098元。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九龙监狱门口将刑满出狱的陈某抓获。
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9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 章艳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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