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16日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在浠水县**镇**路、**村、**村、**村等地,采取翻窗的方式入户盗窃,共窃得人民币11.53万元以及金戒指一枚。具体事实如下:
2018 年7 月16 日14 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浠水县**镇**路,见刘某某家里无人,拉开后窗防盗网,翻入室内,窃得银行卡一张及现金300元,后持卡在**镇农行ATM 取款机取现1万元。
2018 年9 月6 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浠水县**镇**村,见蔡某某家里无人,拉开厨房窗户防盗网,翻入室内,窃得现金6000元。
2019 年6 月27 日13 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浠水县**镇**村**组,见张某某家里无人,拉开窗户防盗网,翻入室内,窃得现金1000 元和一枚金戒指,后在黄州将金戒指变卖获赃款近500元。
2019 年9 月22 日14 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浠水县**镇**村,见徐某某家里无人,拉开后窗防盗网,翻入室内,窃得现金9.8万余元,后用赃款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因被害人报警致案发,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5.09万元及苹果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陈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指认现场照片、取证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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