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0年12月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1年1月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溧阳市**镇**小区窃得电梯主板、变频器各四个,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4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下旬一天早上,陈某至溧阳市**镇**小区1号楼楼顶,盗得电梯主板、变频器各两个;
2、2020年4月下旬一天中午,陈某至溧阳市**镇**小区5号楼楼顶,盗得电梯主板、变频器各两个。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灿
检察官助理:庄颖凡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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