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董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02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3********,初中文化,系上海**艺术品有限公司*甲部总监,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暂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敲诈勒索行为于2001年3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劳动教养2年;因吸毒行为于2006年6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劳动教养2年;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10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艺术品有限公司*乙部总监,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吸毒行为于2000年07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劳动教养2年;因赌博行为于2001年8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03月0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1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支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迟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公寓**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83********,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因盗窃行为于2008年1月23日被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房**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4********,彝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河南省项城市**镇**村,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暂住**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吸毒行为于2007年08月0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行为于2009年07月0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03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公寓**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涟水县**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江西南昌县**镇**村**村**号,暂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杨某某(另处)、王某己(在逃)开设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招募被告人陈某、董某某等人为业务总监、被告人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上述被告人经公司业务培训后,对外打电话谎称可以帮助客户将古董、收藏品等高价展览、拍卖,待有销售意向的客户至该公司商谈时,上述被告人在商谈过程中夸大客户藏品价值,虚构过往成交率,隐瞒该公司送拍的藏品基本流拍、无成交的真相,对藏品进行虚假鉴定并诱导被害人签订委托协议,以收取居间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公司四部总监期间,本人及其部门业务员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99000元。

2、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公司五部总监期间,本人及其部门业务员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02480元。

3、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公司四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95000元。

4、被告人支某某在担任**公司六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91000元。

5、被告人迟某某在担任**公司四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5000元。

6、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公司七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17200元。

7、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公司四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16000元。

8、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公司六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14100元。

9、被告人李某乙在担任**公司六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5680元。

10、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公司三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8000元。

11、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公司四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1000元。

12、被告人相某某在担任**公司五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3000元。

13、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公司六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6000元。

14、被告人王某乙在担任**公司四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9000元。

15、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公司六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8200元。

16、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公司六部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姚某某、蒲某某、李某丙、陈某乙、王某丙、张某甲、杜某某、卢某某、郑某某、王某丁、刘某某、王某戊、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被告人以上述方式诈骗其钱财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印证。

2、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协议、附加协议、委托协议附属附件、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完款确认单、公司业务表单证实,上述被告人于上述时间以收取古董展览、拍卖服务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及具体诈骗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汪某某手机一部、扣押黄黄某某U盘一个、移动硬盘一个,并从中提取出上述被告人业务数据的事实。

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本院从被告人支某某、迟某某、相某某、王某乙、谢某某处分别扣押退赃款人民币150000元、170000元、140000、90000元、40000元。

5、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上述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上述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董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支某某、迟某某、相某某、王某乙、谢某某退赔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某某、支某某、迟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判处两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相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某、王某乙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少鹏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廖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支某某、迟某某、相某某、王某乙、谢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支某某:1350169****;迟某某:1832194****;相某某:1366159****;王某乙:1876270****;谢某某:138070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五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十五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