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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冯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幢**单元**号(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号)。200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因病治疗回成都,同年10月25日继续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苑**幢**单元**号(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号**栋**号)。2012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李彬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冰毒,约定收货地址,并转账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600元。次日,被告人陈某在成都市十八中学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冯某某购得两包冰毒。后其委托被告人兰某某寄送。被告人兰某某在明知系毒品的情况下,以快递方式将一包冰毒寄送至宁波市海某某李彬约定的收货地址,并收取被告人陈某100元好处费。2020年5月18日,民警根据线索查获涉案快递,并从中发现净重0.8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毒品称量记录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冯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冯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合伙贩卖、运输,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陈某、兰某某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冯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陈某、兰某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兰某某均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陈某、兰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刘艺妍

检察官助理 马阳春

                               2020年10月28日

附:

被告人冯某某、兰某某现被羁押于海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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