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07年8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窝藏罪、包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谢某甲(因患严重疾病另案处理)纠集谢某乙(故意杀人罪已判决)、张某某(故意杀人罪已判决)以及周某某(寻衅滋事罪已判决)等人,到成都市高新区桂环路“美年广场”工地阻止土石方工程正常施工。当日12时许,谢某甲、谢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威胁土石方工程负责人即被害人敬某某停止施工,被敬某某拒绝,谢某甲等人遂与敬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周某某持石头与对方对峙,谢某乙持尖刀猛刺敬某某左胸,张某某踢打敬某某,致敬某某倒地。敬某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谢某甲等人用刀杀伤人后,安排车辆将谢某甲等人接到本市华阳附近一“农家乐”躲避,并提供食宿和资金帮助谢某甲等人藏匿。
2020年6月11日,经警察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到达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人员,随意恐吓、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原红旗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
2.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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