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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乡**村**村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0时至2019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将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在本市官渡区矣六街道普自村陈某某住处,多次殴打、威胁被害人,要求其筹钱赔偿。后陈某某开车押被害人去取钱,并向被害人索要200元加油,又强行转走被害人微信账户内的7000元。

2019年10月10日,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被害人病历、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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