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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4年5月129日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07年1月15日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镇雄县西环路“衣世界”服装店门口将受害人王某某放在三轮车里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镇雄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9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4、监控视频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赵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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