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巷**号**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单元**楼**号。2001年11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川南物流港“有间小卖部”,趁店员熟睡,盗走店内的娇子宽窄五粮浓香中支香烟、玉溪和谐中支香烟、娇子逍遥宽窄香烟、长城盛世5号雪茄各1条及利群楼外楼香烟、软红利群香烟各1包。经四川联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2054元。同年9月27日,陈某以1100元将上述香烟销赃。
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到案经过④前科材料⑤光大医院诊断报告等;
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四川联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咨询意见书;
七、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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