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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王某某盗窃、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80********,汉族,山西省原平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号院****单元**号,现租住四川省绵阳市创园区******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6月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因吸毒于2018年4月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20年4月25日江油市公安局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同年6月2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3********,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现租住四川省绵阳市创园区**路**号**幢**号。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2月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15日,2015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9年6月被平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被于2020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同年6月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共谋盗窃,由陈某驾驶苏AR****轿车,搭乘王某某从绵阳到江油市城区后,二被告人携带T型工具、改刀等作案用具行至江油市中坝镇寿山路先锋6小区,王某某进入小区盗走马某某停放在车棚处的价值2520元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陈某盗走袁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外路边的价值300元的索飞亚牌电动自行车,并推至停放轿车处取出蓄电池后将电动车丢弃在附近;接着二被告人骑白色雅迪电动车到渝州路与匡山路交界处“怡家”超市门口处,盗走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1188元的黑色奇蕾电动自行车一辆,将该车骑至轿车停放处取出蓄电池后丢弃在附近;二被告人又骑雅迪电动车后至匡山路与江陵路东段交界处“圣名超市”门前,盗走姜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1680元的蓝色爱玛电动自行车、盗走梁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高路捷牌电动自行车内价值520元的蓄电池,返回至轿车停放处后将雅迪电动车蓄电池取出后将该车丢弃在附近;后二被告人骑所盗电瓶车返回绵阳市租住处。次日4时许,二被告人乘坐出租车到江油后再次在“圣名超市”门口处盗走沈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928元的绿色爱玛电动自行车,盗走吴某某停放在新华路南段的价值456元的黄色安尔达电动自行车,后骑车返回绵阳租住处。被盗的两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及电瓶被王某某销赃,所得赃款二被告人均分。案发后丢弃的三辆电动自行车以及黄色安尔达电动自行车被找回发还失主。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1袋,净重0.39克,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从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和棕色晶状物共8袋,净重150.58克,经检测其中1袋含有甲基苯丙胺,净重32.17克;查获红色颗粒物1颗,净重0.06克,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2.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碟13张)及散件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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