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7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8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在安岳县奥鑫小区、阳光郡小区等地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奥鑫B区吴某某家时,趁吴某某家无人之机,被告人陈某在门外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户内,将被害人吴某某家的一部价值270元的荣耀牌手机、一部价值440元的苹果牌ipad、一个玉观音吊坠及现金600元盗走。
2.2020年5 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奥鑫B区龚某某家时,趁龚某某家无人之机,被告人陈某在门外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户内,将被害人龚某某家中的一部价值1440元的华为牌手机及少许现金盗走。
3.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奥鑫B区蒋某某家时,趁蒋某某家无人之机,被告人陈某在门外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户内,将被害人蒋某某家中的一条价值3576元黄金项链、现金1000余元等物盗走。
4.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奥鑫C区赵某某、文某某租住房外,趁家中无人之机,被告人陈某在门外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户内,将被害人文某某家中的一块万国牌手表、价值720元的8包大重九牌香烟及现金2000余元盗走。
5.2020年6月4 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香榭秀庭李某某家时,趁李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技开锁进入户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的一条铂金项链及现金4000余元盗走。
6.2020年6 月5 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行至安岳县岳阳镇阳光郡小区杨某某家处,趁杨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张某某正准备技术开锁时,恰逢被害人杨某某回家,二人遂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民警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一块万国牌手表、一部华为牌手机,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文某某、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罗某某某;3.吴某某、龚某某等被害人陈述;3.张某某、陈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 梅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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