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盗窃,于2010年5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0年7月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零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叶某某5101301972********),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四川省邛崃市临邛街办临邛大道970号“弘居家私”商铺外停车场,将被害人侯某某放置在车牌号码为川A*****汽车副驾驶座位下手提包内的194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侯某某的全部损失,侯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犯罪金额1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 杨鼎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1355122****)现在家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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