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街道办事处**村委**组**号。2013年6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甘某某(在逃)、卢某某(外号“良皮”,在逃)等人在樟树市银河酒店附近又见初见小酒馆吃夜宵, 期间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邹某某、余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打架,后被人劝开。被告人陈某等人随即离开小酒馆回到自己开的夜宵店。因觉得吃了亏,邹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要其到又见初见小酒馆解决此事,被告人陈某为了防止吃亏,遂邀集甘某某、卢某某一同前往,同时余某某打电话邀集伍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鄢某某、袁某某、付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鄢某某、袁某某、付某某、蒋某某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等人前来帮忙打架。在又见初见小酒馆隔壁的帝国星匠楼道口,余某某把伸缩棍、砍刀等工具发给黄某某、蒋某某等人。
23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甘某某、卢某某分别手持菜刀、匕首来到又见初见小酒馆,再次与余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打架,余某某、邹某某纠集伍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鄢某某、袁某某、付某某、蒋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陈某、卢某某、“甘某某”进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何某某、吕某某、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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