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2010年5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20年2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区**镇**KTV4楼过道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陈某等人发生争执,后陈某纠集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孙某某、陈某实施殴打,致陈某左侧鼻骨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双眼挫伤,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报警并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孙某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陈某等人殴打其二人的事实。该事实有证人袁某某、蔡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2、同案关系人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某及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孙某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况。
4、被害人陈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接警记录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到案的情况。
7、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建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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