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6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4日被淮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1********,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乡**村**组**号,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3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至淮安区镇海路香溢花城、淮安区学府一号等地,窃得空调、电缆线等物品,共作案3起,计价值人民币17666元;第2、3起事实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赃物仍收购,计价值人民币1333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淮安区**路**小区北门西侧**号被害人石某某店铺,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窃得规格为6mm电缆线2卷、4mm电缆线5卷及2.5mm电缆线20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35元.
2.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至淮安区学府一号西门,以撬锁的方式窃得志高牌中央空调两套,当日凌晨5时许,在淮安区新城市广场路边,陈某将该空调卖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明知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432元。
3.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至淮安区淮上人家27-122号门面房,以撬锁的方式窃得格力牌空调一套,当日凌晨5时许,在淮安区新城市广场路边,陈某将该空调卖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明知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99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第2、3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扣押的车辆、空调等照片等物证;
2.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某、凌某某、卜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
7.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8.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2、3起事实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被害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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