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广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昆明市官渡区俊福花城齐福苑**栋**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9********,汉族,高中文化,云南广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省会泽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关锁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程,曾用名张某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7********,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篾厂乡老门寨村委会岩脚寨村小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孝卫,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仁和镇砚河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国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5********,傣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都龙镇保良街村委会大湾子小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州烟草公司**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张某程、王某、谢某某、郭孝卫、鲍国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同年4月7日重新受理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1日、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蒋昌义(另案处理)于2015年9月8日出资成立云南广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陈某、谢某某到公司上班,2018年5月23日蒋昌义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无进出口贸易资质的情况下,蒋昌义安排陈某负责与伊朗供货商联系洽谈购买藏红花相关事宜,并通过陈某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待伊朗供货商将藏红花运至越南后,由蒋昌义联系越南及中国的过货团伙将藏红花通过非设关通道走私入境。蒋昌义、陈某先后向伊朗供货商购买4票(提单号157-52646904、57-53934016、157-22979036、910-13375250)藏红花走私入境进行销售。
2018年12月,陈某通过微信与伊朗藏红花供货商Takchin联系购买一批藏红花,提单号157-22979036净重292.4千克,从伊朗运至越南后由越南代理发运至红河州金平县金水河中越65号界越南一侧,蒋昌义联系许洪瑞(另案处理)驾车到中越65号界中国一侧接货,并拉运至许洪瑞经营的杰瑞宾馆堆放。后许洪瑞驾车将部分藏红花运送至昆明交给蒋昌义,其余部分藏红花由蒋昌义安排谢某某到杰瑞宾馆接货后运至金平县城通过快递寄送到昆明交给蒋昌义。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18.3425万元。
2019年3月,陈某通过微信与伊朗藏红花供货商Sara联系购买一批藏红花,提单号910-13375250共52件,净重380千克,从伊朗运至越南后蒋昌义联系到“老陈”负责走私入境事宜。2019年6月初,“老陈”联系到马关县中越边境过货的被告人张某程,由张某程负责将52件藏红花走私入境后按要求送达目的地,张某程随即邀约被告人郭孝卫、鲍国辉一起接货。6月22日凌晨1时许,越南人将52件藏红花送至中越198号界附近,郭孝卫、鲍国辉等人驾车将藏红花倒装并分别运至郭孝卫家和鲍国辉家存放。后张某程欲将该批藏红花私吞,遂将货物扣留在马关。6月23日蒋昌义发现货物出问题后随即带领陈某、谢某某等人到文山找货,蒋昌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并将货物走私入境被扣的情况详细告知,王某答应帮蒋昌义找货。当晚,蒋昌义、王某、陈某、谢某某等人驾车从文山赶到马关,并在酒店商量找货事宜,在确定货物被张某程扣留后,王某通过关系联系到张某程。经与张某程碰面详谈,张某程将52件藏红花退还蒋昌义,蒋昌义支付给张某程7万元过货费。王某、蒋昌义、陈某、谢某某等人将藏红花运送至文山后,蒋昌义先后支付给王某10万元好处费。蒋昌义随即安排陈某、谢某某将部分藏红花通过快递寄送到昆明。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20.5354万元。
2019年4月,陈某通过微信与伊朗藏红花供货商ALI SHARIFI联系购买一批藏红花,提单号157-52646904净重201.6千克、提单号157-53934016净重270.6千克,从伊朗运至越南后由越南代理发运至红河州河口县八字河中越边境越南一侧。2019年6月中旬,蒋昌义联系李斌(另案处理)到中越边境中国一侧接货,李斌随即邀约周樊(另案处理)驾车接货并拉运至李斌位于河口县的家中存放。后李斌和周樊驾车通过河口至蒙自老路运至蒙自交给樊勇钦(另案处理),由樊勇钦驾车从蒙自运送至昆明交给蒋昌义。蒋昌义支付给李斌、樊勇钦等人4万余元过货费。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8.50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藏红花等;2.书证:户口证明、空运提单等;3.证人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谢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清点、取样、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无进出口贸易资质的情况下,帮助蒋昌义与伊朗供货商联系购买藏红花,并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参与走私4票藏红花入境销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7.3814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蒋昌义走私货物入境销售,帮助蒋昌义在金平、文山两地用快递寄送2票走私入境的藏红花到昆明销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8.8779万元;被告人张某程、郭孝卫、鲍国辉在非设关通道走私藏红花380千克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0.5354万元;被告人王某明知蒋昌义走私货物入境,帮助蒋昌义查找走私藏红花380千克并运至文山,偷逃应缴税额20.5354万元。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何磊
2020年5月22日
附:1.卷宗19册、证据目录1份、光盘80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陈某、谢某某、张某程、王某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3.被告人郭孝卫(18388651541)、鲍国辉(14769262814)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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