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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61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收监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结合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收监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结合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未收监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未收监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八个月,结合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时尚酒店大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某处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颗(净重1.2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分别净重4.91克、3.83克)、疑似毒品海洛因3小包(分别净重3.71克、0.93克、0.57克)。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91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83克)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甲卡西酮、可卡因、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16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指认等笔录;

7.抓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熠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涉案毒品除送检外剩余毒品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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