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区**路**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寻找盗窃目标骑自行车来到河西街道办**路***附近,发现事主邱某某停放在***斜对面**服装店门前的一辆天牛牌(车架号:20181100000****)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便在马路人员稀少时迅速将自行车停放在中国银行附近,步行到**服装店门前该电动车启动,往鼓楼方向驶去,最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藏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路***附近小巷内。2019年10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咸鱼软件上联系一名杨某某的买家,并双方添加了微信,最终以560元人民币将该电动车销赃给杨某某。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邱某某被盗窃的天牛牌(车架号:20181100000****)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叁元陆角(¥2663.6元)。 

涉案电动车已经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2月2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