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6********,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队,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翁婕,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其胞兄被害人陈某甲、陈某甲的妻子被害人方某某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1年2月7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在自家门口因琐事与陈某甲、方某某夫妻发生争执。后因方某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将双方劝离,陈某某从家中拿一把水果刀放在裤袋里。19时许,陈某某再次和被害人陈某甲、方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双方互吐口水,陈某某从裤兜里拿出水果刀朝陈某甲的胸腹部捅刺数刀,陈某甲被刺倒地后,陈某某持刀追赶方某某,持刀朝方某某的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方某某倒地死亡。尔后,陈某某将水果刀放回家中便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陈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系被单刃尖刀刺破心脏造成大出血休克死亡;方某某系被单刃尖刀刺破胸主动脉造成大出血休克死亡。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白沙县**镇**路**村路口被文昌市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1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翁某甲、翁某乙、韩某某、翁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经
书记员:张庭畅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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