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1********,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公司原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安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共党员,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浙江**公司需要烟酒招待的理由,以公司名义向胡某甲、蒋某某、丁某甲、袁某某、林某甲、苏某某、毕某某、卢某某、高某某、汪某某、林某乙购买香烟酒水共计人民币316998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购买的香烟酒水销售给**烟酒店等套取现金。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已支付上述烟酒商货款人民币1360835元,尚有人民币1809145元未支付。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信息、情况说明、借条、承诺书、手机截图、浙江**公司文件、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公司材料、银行付款回单、不动产登记证明、离婚协议书、烟酒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合同、账单、收款收据、证券客户资金流水、银行账单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刘某某、胡某乙、丁某乙、程某某、周某乙、郑某甲、叶某某、陈某丁、周某丙、赖某某、许某某、张某甲、何某某、缪某某、郑某乙、王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张某乙、林某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胡某甲、丁某甲、汪某某、蒋某某、林某甲、袁某某、林某乙、苏某某、卢某某、毕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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