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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480号

被告人陈军茂,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明锋,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原为深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员,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负责发货给客户。2017年3月**公司停业后,陈某某以更低售价为诱饵,诱骗陈某某等40名被害人签订预售合同,订单总额合计人民币2547600元,并全额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预售款。被告人陈某某用其中1777165元从东莞市**厂拿货发给上述被害人。被害人在收取到部分货物后就联系不上陈某某,随后报警。2018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南宜章县**镇**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手机两部;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19年8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手机两台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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