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汉族,文盲,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6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12月12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多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上盗窃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合计价值人民币2791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先后26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四路沿线,盗窃路灯电缆78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每米价值人民币3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6520元。
2.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开发大道与西游大道交叉路口向南路西侧第2、3根路灯处,盗窃路灯电缆41米。经鉴定,被盗电缆每米价值人民币34米,合计价值人民币1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于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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