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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常某某等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小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庹某某在交友软件上伪装成女性招嫖,在与被害人约定时间、地点、价格后,安排被告人常某某或田某某假装卖淫女来到被害人所在酒店。陈某某等人在酒店外接应,常某某或田某某以预付嫖资为由让被害人先行支付嫖资,然后借机逃离现场。通过上述方式,陈某某参与诈骗14次,诈骗金额共计14320元;常某某参与诈骗9次,诈骗金额共计6970元;邹某某参与诈骗7次,诈骗金额共计8550元;冉某某参与诈骗9次,诈骗金额共计6970元;陈某甲参与诈骗5次,诈骗金额共计7350元;田某某参与诈骗5次,诈骗金额共计7350元;庹某某参与诈骗7次,诈骗金额共计5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陈某甲安排田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619宾馆610房间,田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甲3000元。

2.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安排田某某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天地青舍青橙1004房间,田某某骗取被害人汪某某1500元。

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安排田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磊鑫宾馆230房间,田某某骗取被害人范某某850元。

4.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陈某甲安排田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大竹林水苑社区2单元118室,田某某骗取被害人盛某某1000元。

5.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陈某甲安排田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明兴宾馆312房间,田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000元。

6.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洛可可酒店,庹某某提供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常某某骗取被害人袁某某600元。

7.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渝北区纳吾优主题酒店8805房间,常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甲520元。

8.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艾克斯酒店217房间,庹某某提供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常某某骗取被害人侯某某1100元。

9.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布朗特酒店8235房间,庹某某提供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常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600元。

10.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天大厦A栋20楼小旅馆,庹某某提供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常某某骗取被害人罗某甲600元。

11.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星酒店1017房间,庹某某提供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常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00元。

12.2020年5月15日, 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兹花园酒店8839房间,庹某某提供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常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000元。

13.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如家酒店1409房间,庹某某提供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常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250元。

14.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冉某某安排常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田大厦28楼福祥公寓,常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乙1000元。

2020年4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明兴宾馆312房间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门口被民警抓获。

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冉某某、常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号**小区**幢**被民警抓获。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彭水县安顺宾馆3048房间被民警抓获。

202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庹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土湾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转账记录截图,宾馆住宿登记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乙、易某某、罗某乙、杨某某、何某乙、刘某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七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庹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常某某联系电话:1888751****;邹某某联系电话:1858453****;冉某某联系电话:1911284****;陈某甲联系电话:1735312****;田某某联系电话:1319308****;庹某某联系电话:1575639****。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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