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19〕114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花果B北区**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陈某经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在陈某处购买了贵州省仁某某**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并自觉酒质不错。2012年1月,陈某、王某某、杨某某口头协议准备在江苏南京**酒业公司贵王府系列产品,陈某不出资但负责联系货源占股40%,王某某、杨某某出资占股份的60%。陈某遂要求杨某某给付买酒货款,但杨某某提出要实地考察世家酒业公司。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带王某某、杨某某来到贵州省仁某某**酒业公司实地考察。经与该公司负责人陈某甲商议,仁某某**酒业公司向杨某某、出具了准予销售世家系列王府酒的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首次购买160万白酒的购销合同。次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转款160万元,陈某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发货给杨某某。被告人陈某得到该笔款项后于次日立即转账14.75万给陈某乙、23.6万给苏某某用于偿还个人之前所欠债务,并将剩余货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到约定到货日,陈某一直没有发货给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多次催促陈某发货,但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只在2012年底和2013年通过王某某分两次转款还了杨某某17万元,随后陈某更换电话卡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授权书、委托书等;2.王某某、陈某甲、苏某某等6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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