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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24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其可以通过长乐区老领导林某某的关系拿到厦门**集团的材料采购项目,诱骗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投资该项目。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以项目定金、走流水账、跑关系、项目启动后需要追加投资等名义骗取郑某某、王某某钱款。同时,被告人陈某还以“分红”名义,采用返还部分款项方式获取郑某某、王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陈某从郑某某、王某某处骗取的绝大部分资金被其充值到名为“BET9”的赌博软件上参与网络赌博。至案发时,造成郑某某、王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6313.03万元。其中被害人郑某某损失人民币1747.13万元,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4565.9万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1 月18 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机两部;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专项审计报告、身份证明等;

3.证人陈某某、薛某某、余某某等3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从被告人陈某手机中提取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图片等电子数据; 

8.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6313.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

检察官助理:高炜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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