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2月9日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52123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住福建省建瓯市古田巷20号福建省建瓯市**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李雪雄李某某因为离婚纠纷和家庭琐事与妻子陈玲陈某甲在建瓯市古田巷20号建瓯市**巷**号陈玲陈某甲的父母家中发生争吵。在被陈玲陈某甲刺激后,李雪雄李某某将陈玲陈某甲拉到门外路上殴打,陈玲陈某甲就叫他们9岁的儿子去家里呼救。李雪雄李某某的岳父陈某某及其内弟陈强陈某乙闻讯赶来阻止。见女儿陈玲陈某甲被其女婿李雪雄李某某殴打后坐在地上,被告人陈某某上前劝架未见成效,就动手朝李雪雄李某某的脸和鼻子部位打了几拳,造成被害人李雪雄李某某的鼻子受伤出血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雪雄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李雪雄李某某考虑到自己过错在先,对陈某某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书面传唤主动到建瓯市公安局芝山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玲陈某甲、陈强陈某乙、陈玉华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雪雄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察笔录、图、照片;
6.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投案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其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诗灿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