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三亚市**村**小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2月25日、2011年9月15日、2014年6月16日、2018年3月28日四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三亚市**路**号**楼叶某某家居民房前时发现房间大门未关,遂进入该房间。之后陈某某看到被害人叶某某身边的桌子有一部手机,便趁被害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陈某某逃跑至**路**号大门处时被叶某某发现,叶某某和赵某某一起将陈某某控制住,并从陈某某身上发现被盗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1元)。陈某某在摆脱抓捕的过程中将叶某某左手咬伤。经鉴定,叶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三亚市**路**KTV**包厢内趁被害人梁某某离开座位时盗窃其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峰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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