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伙同许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七人均已判决) 等人,流窜于武汉各个宾馆,秘密获取在宾馆参加相关培训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花名册,并冒充花名册上的参训人员,以交流工作经验为由约花名册中人员出来喝茶,进而提出一起打麻将,以打“推倒胡”麻将的方式,多人配合设局,结伙骗取被害人钱某某。
2018年5月27日19时许,李某甲驾驶面包车载被告人陈某及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人至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由陈某某潜入学院宾馆秘密获取电力系统支部**示范班学员名单,被告人陈某冒充荆州宋**给名单人员打电话,以交流工作经验为名约参加培训的学员出来喝茶,在此培训的被害人王某某接到电话后信以为真,答应出来一起交流工作经验。陈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立即告知许某某,让许某某继续冒充荆州宋**到宾馆和王某某见面,由李某某冒充宜昌黄**、沈某某冒充孝感郭**,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学院旁的星云网咖棋牌室。到达棋牌室后,许某某提出一起打麻将,由许某某、李某某、沈某某以打“推倒胡”麻将的方式,三人相互配合,致使被害人王某某不断输钱,被害人王某某身上的现金输完后,许某某打电话让陈某到棋牌室,介绍陈某为某**,由陈某、许某某多次借给被害人王某某现金,再由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方式把钱转给陈某、许某某。当晚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7.3万元。
同日21时许,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以同样手段,冒充一起培训的**,以交流工作经验为名,将在此培训的被害人郭某某约至武汉市**路**棋牌室,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同样以打“推倒胡”麻将的方式配合设局致使被害人郭某某不断输钱,被害人郭某某身上的现金和支付宝上的钱输完后,张某某又打电话让许某某携带POS机过来给郭某某刷银行卡。当晚,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相互配合共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01万元。
以上骗得的钱某某,由被告人陈某及许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八人平分后予以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及许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达成了赔偿谅解。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接受证据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零钱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账单信息、培训资料、学员名单等资料、收条、(2019)鄂0111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钱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因病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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