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工业园区志成学校附近采用“埋雷”方式贩卖毒品给他人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在其“埋雷”的地点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65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冰毒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至大方县老贵毕路竹园乡岔路附近路边草丛中采用“埋雷”方式贩卖毒品给他人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其“埋雷”的地点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64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冰毒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2.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结果告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检察官助理 叶澄澄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