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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兴华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陈兴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7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至7月25日间,被告人陈兴华多次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机动车检测场院内的北京**有限公司盗窃空调多台。经鉴定,部分空调价值人民币5330元。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陈兴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空调的犯罪事实。现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兴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兴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兴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兴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丛源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兴华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待判决处理物品:自行车二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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