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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395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乡**村**组**号。2017年因盗窃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鑫潮网吧上网,后在该网吧睡觉。次日12时30分许,陈某某见被害人梁某某坐在其旁边的座位上睡觉,一部手机(VIVO牌,型号是X9L,玫瑰金色,经鉴定价值为592.8元人民币)从梁某某右边的裤袋滑落在凳子上,陈趁梁某某熟睡之际,将该部手机盗走。得手后,陈即逃离现场。后陈某某使用梁某某的手机登陆梁某某的微信,冒充梁某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借钱,骗取了梁某某的亲朋好友约1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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