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关中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41号 

  被告人陈关中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乡**村委会**小组。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东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关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9日12时36分许,被告人陈关中在东莞市**镇**店内盗窃12盒三菱牌水性笔(经估价值924元),后卖得300元;

2.2020年3月20日15时许, 被告人陈关中再次在**镇**店内盗窃7盒多(共72支)三菱牌绘图铅笔(经估价值236.16元)、5盒三菱牌水性笔(经估价值385元)、4盒蜻蜓牌橡皮擦(经估价值280元),后卖得220元;

3.2020年3月25日15时许, 被告人陈关中第三次在**镇**店内盗窃10盒橡皮擦(经估价值1224元),后卖得230元。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4月2日在本市**镇**路**号**公寓门口抓获陈关中,并缴回750元赃款。破案后,已发还750元给被害人,其余赃物赃款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关中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关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关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关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7月21

附:

    1.被告人陈关中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