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陈某和,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原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和在平江县城关镇浏家滩大药房旁、富香物流门口等地,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购毒人员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共计约2.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在平江县城关镇浏家滩大药房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给购毒人员何某某;
2.2019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在平江县城关镇浏家滩大药房旁,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5克给购毒人员何某某;
3.2019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在平江县城关镇金广物流旁吸毒人员凌某某(另案处理)的租房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1克给购毒人员张某某;
4.2019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在平江县城关镇瑞丹大酒店前的地坪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给购毒人员何某某;
5.2019年8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在平江县城关镇富香物流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5克给购毒人员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办案说明、通话详单、微信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凌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和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辰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和现被监视居住在平江县重症违法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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