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公诉刑诉〔2020〕Z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5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路**号**小区实施入户盗窃作案二次。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小区,采取攀爬上楼、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区**期**单元**号的被害人胡某某家室内,盗走胡某某家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20元。
(二)2018年3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小区,采取攀爬上楼、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幢**号的被害人颜某甲家室内,未盗得财物。被告人陈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颜某甲等人当场抓获并扭送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颜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彦红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